布迪厄對文化和權力場域鉅細無遺的描述,特別是專業官僚與文化精英千絲萬縷的糾割,無疑在微觀層次上,大大豐富了人們對當代文化支配的視野。綜合葛蘭西、波蘭尼和布迪厄的理論資源,我們大可粗略勾劃出一些對文化支配的構想。就正如哈維提出建立的「不均衡地理發展理論」,必須涵蓋四方面的條件,我也嘗試在此提出「文化支配理論」的假說,以作為日後進一步探討的概念框架:
一、統治階級策略的歴史地理軌跡(葛蘭西假說):葛蘭西通過對西歐、美國、東/南歐的對比,提供了一幅公民社會「強﹣弱」的歴史地理系譜。而箇中決定性的因素,則包括統治階級策略、社會經濟發展狀態,甚至是國際政治經濟秩序的分工等。後者正是葛蘭西所沒有明言、而布洛維認為相當關鍵的一項。尤其在全球資本無遠弗屆的今天,發展中國家和偏遠區域的「弱公民社會」,似乎更有利於「掠奪性累積」的進行;而在發達國家和全球城市之中,「強公民社會」則更有利於「彈性累積」及文化支配的運作。但不同政治經濟因素之間的關係卻遠非命定,仍需視乎特定歴史時空的「偶合」關係。
二、廣泛市場領域的多元互動(波蘭尼假說):國際政治經濟秩序的分工,亦將(粗略地)左右地方上的社會經濟結構,包括(如延伸閱讀五探討的)生產和階級過程的組成、市場收入的主要模式,以至各類產業的比重,相關專業精英的背景和成份,以及階級互動角力的形式等。例如在「弱公民社會」中,是否存在更多第一及第二產業,專業精英更集中在生產服務業?相比之下,在「強公民社會」中,又是否存在更廣泛的流通、分配以至再分配領域,專業精英則集中在消費及社會服務業等?毫無疑問,凡此種種勢皆對文化支配的塑造極為重要。
三、經濟和文化資本所起的作用(布迪厄假說):進一步走入微觀層次,則尤其是受僱於各類產業如生產、消費及社會服務業的專業精英,盡皆持有經濟和文化資本的迥異組合,(粗略地)構成如布迪厄所言的階級和個人的習性,被束縛在不同文化場域的象徵權力體制中。例如「弱公民社會」中的生產服務業精英,是否主要以經濟資本佔優,並且更著重短期物質利益?「強公民社會」中的消費及社會服務業精英(包括國家官僚,或通過再分配提供收入來源的文化及學術精英),又是否主要以文化資本佔優,但對物質/非物質利益分配並重?他們又會對文化支配下的階級互動,產生什麼影響?
四、特定歴史時空的實踐意義(實踐假說):顯易而見,就以我們所身處的兩岸四地為例,本身已包含政治經濟秩序的區域分工、「強﹣弱」公民社會的鮮明對比、生產過程和產業結構的巨大差異,而這些又會(粗略地)左右專業精英的構成,經濟和文化資本的組合等等,盡皆影響到地方上的文化支配模式。例如中國大陸的內陸地區, 第一及第二產業相對集中,並存著弱或沒有公民社會的狀態,專業精英是否更多集中在生產服務業,並更著重短期物質利益?台灣消費及社會服務業則較發達,與強大的公民社會並行發展,文化精英是否更多以文化資本佔優,但對物質/非物質利益分配並重?
圖表:「文化霸權理論」的一些構想
強國家,弱/沒有公民社會 |
強企業,弱/中等公民社會 |
強公民社會 |
生產服務業 |
消費服務業 |
社會服務業 |
經濟資本 文化資本 |
大陸(內陸) 澳門 | 大陸(沿海) 香港 |
台灣 |
……若哈維看了,他會怎樣說?
或許在《流動、掠奪與抗爭》出版之前,我應把這個概念框架電郵哈維,看看他會作出什麼評價。但即使實際上沒有這樣做,我們也大可猜想他會作出怎樣的回應──
特定社會文化條件固然千差萬別,構成地方上多元混雜的「偶合」關係,固然不能一概而論;但與此同時,卻仍難以脫離宏觀政經脈絡和階級互動形態,冥冥中自有恒久不變的歴史規律。這對應了如第五章所言,通過辯證法處理普遍與個別、又或抽象和具體之間關係,並且主要涉及「結構﹣行動者辯證」,以及「空間﹣地方辯證」二個面向。上述概念框架,應能大致滿足哈維在方法學上的要求。
至於文化支配的具體探討,顯然並非哈維著作的一貫命題。即使回到《The Urban Expriences》(1989)中關於區域聯盟的分析,亦更多出於「資本主義」和「地域的權力邏輯」,文化或意識型態因素並不重要。或許要真正洞悉哈維在這課題上的觀點,我們一方面可以通過第六章的討論,考究他對「普世主義」(cosmopolitanism)的批判;另一方面,大概便只能回到《巴黎:現代性之都》(2003),特別是關於勞動力市場、社會再生產、消費文化、奇觀和閒暇等章節(第8﹣13章),是如何呈現巴黎作為最早的後工業城市,建立新的產業、階級結構以至文化支配體制。
正如第一章已概括地描述,1850﹣60年代的巴黎在奧斯曼的改造下,大型工業和工人階級被遷徙至城市的邊陲,市中心則換上了林蔭大道和百貨公司。在這宏大的空間改造過程中,不但技術工匠被無產階級取代了,新興行業和技術工種亦衍生大量中層管理職位,還有就是愈趨分工精細的工商百業,而且聘用了大量婦女和外來移民,令勞動力市場、產業和階級結構均起了巨變(第8至10章)。如前所述,房地產業的迅速發展,既將貧困人口驅趕至近郊,市中心則被新富的業主階級佔據。但最重要的,還是公共領域和消費生活的轉變。在奧斯曼的領導下,巴黎湧現各類嘉年華和大型盛典的奇觀(spectacles),揉合了政績工程和消費文化的雙重功能,百貨公司、時裝店、咖啡室、歌劇院和遊樂場等,均令巴黎成為琳瑯滿目的商品博物館。政府則力圖將政治化的群眾,打造成被動的消費者和旁觀者(spectators)(第11至12章)。
但哈維卻接著指出,這時不但巴黎的貧富懸殊大幅加劇,大型工業亦衍生更多勞資衝突,比產業工人處境更差的游民、妓女和乞丐等,則為巴黎街頭平添流動多變的因素。衣著入時的新中產白領成為矚目的新貴,但小本經營的小資產階級則日益面對嚴竣的市場競爭。奧斯曼方案將巴黎重劃成二十個行政區(arrondissements),也具有強烈的階級劃分意味,時至廿一世紀的今日仍歴久不衰。社區既促進各階級在空間上的集中,階級亦強化了不同社區的生活模式。凡此種種皆孕育出階級和社區新認同,既帶來了「巴黎人」的集體自豪感,也促進了階級意識和革命思想的冒現,並且最終播下巴黎公社運動的種子。而這,亦正是巴黎新興公民社會的具體寫照(第13章)。
或許對哈維而言,無論是在《巴黎:現代性之都》、《叛逆的城市》(2012)又或其他著作,公民社會均主要是一種城市現象(The Urban Expriences!)。「區域聯盟」和「結構一致性」,實際上均以城市作為空間基礎(第五章)。資本和人口在城市的高度集中,不但帶來翻天覆地的空間改造,為激烈的階級互動提供了必要的場景;同時亦如延伸閱讀三中指出,提供了源源不絕的「集體象徵資本」,創造出「彈性累積」的「後現代性的條件」。如此,文化支配,很大程度上也就是一種城市文化支配(urban cultural hegemony)。關於公共空間與公民權利的關係,另見專題討論二的進一步繕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