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間生產:從公共產權到共同產權

奧姆斯特朗在2009年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 成為歴來唯一女性和僅有的非經濟學家獲頒此項榮譽。在一般人的常識之中,擁有權(ownership)和產權(property rights)並無任何分別,但奧姆斯特朗則不斷提醒我們,在很多情況下即使人們沒有擁有權,但仍可局部對該產品行使某些權利,例如不少私人擁有的場所,均須開放給公眾使用或過路,不能將它圍封起來。在西方法律傳統中,這類進入或離開某個別人擁有的產業、尤其是私人擁有土地的權利,稱之為「用益物權」(usufruct) Schlager and Ostrom進而解構產權概念背後所可能包含的多層次意義:1

進場:在不影響別人享用的機會下,享用產品帶來好處的權利;

離場:從產品取走利益的權利,例如在某水域取走魚獲;

管理:控制產品使用狀況的權利;

限制:賦與進場和離場資格的權利;

轉讓:出售或出租產品的權利。

在這種多層次產權的觀念下,私有產權至高無上的迷思被打破。即使是擁有權界定毫不含糊的產品,亦不意味其擁有者就能凌駕其他使用者的某些權利,不同持份者皆佔有一定的位置和角色。例如某些古蹟文物的擁有者,儘管最終仍是產品擁有權的持有人,但他們卻不能將物業隨意轉讓或出租,管理和限制權卻可能由政府或民間團體代理,而進場和離場的權利則必須開放給廣大公眾。正是基於各類產權多元混雜的特色,社會生活環環緊扣、互相依存的本質,同時亦開啟了公共空間的無限可能想像。

奧姆斯特朗又利用下圖的分析框架,根據使用損耗(subtractability)程度的高﹣低,以及進場限制(excludability)的高﹣低,將產權模式區分成四大類型:其中使用損耗和進場限制皆低者,正是典型的公共產品;使用損耗和進場限制皆高者,則是典型的私人產品。如前所述,此兩者皆屬資本主義社會的主導產權模式,餘下兩類則可稱為「類公共產品」(quasi public goods),在現實世界中其實仍普遍存在。例如時下私人屋苑的休憩空間,其實往往並完全不開放給公眾使用,而是只開放給業主和住客使用,因其進場限制較高而使用損耗較低,而被稱為「會所產品」 (club good)或「過路費產品」(toll good)。最後一種便是「共同資源」,通常由政府部門管理的公共空間,如公園、圖書館、水資源和衛生設施等,其特點是任何使用者均可進場,但有限資源卻總有耗盡的可能,往往會形成分配過程中互不相讓的「囚徒困境」。2奧姆斯特朗畢生正是力圖論證,除有賴政府介入進行分配外,亦存在共同體成員之間協商和妥協的各種可能。

四類產權模式
使用損耗

高 低

進場限制 低

共同資源 公共產品
私人產品 會所產品
源於:Elinor Ostrom (1977, 2010).

Chris Webster罕有地利用一個類近的框架,以Hardin「共同體悲劇」作為假設,探討公共空間的產權演化模式。其立論的基礎乃是在於:公共空間普遍只有極低的進場限制,因此通常會被視作公共產品;但事實上公共空間並非沒有使用損耗,使用人數增加至某水平便會出現「擠塞」(congestion)的現象;由此便衍生出使用效率下降的問題,並且需要設計相應的管理制度和進場限制;最終進場權利被「圈定」和凝固下來,公共空間也就被私有化成為私人產品,達至演化過程的最終均衡狀態。換句話說公共空間面對「共同體悲劇」的困境,最終必須藉著私有產權的清晰界定,令擁有者落實有效的管理方法,方能達至稀缺空間資源更好的維護和有效的運用。

Webster對私有化的優點如此總結:「可能出現擠塞的情況下,圈定相關資源不但能限制使用量,同時有助提供誘因開發新的資源,維護或開拓解決方法,包括將社會成本加以內化。圈定不一定意味物理上的圍封,更重要的是法律上的圈定,以保障共享資源控制者的權利。釐清使用者之間旳產權分配,將有助公共空間吸引新的投資,並提升資源使用的效率。而維持公共產權和不設進場限制,個人或群體便沒有誘因投資或改善基建,亦不會謹慎善用那些不屬於自己的資源。」3

毫無疑問,Webster的立論乃是建基於主流經濟的偏見,盲目鼓吹對私有產權的迷信,對「共同體悲劇」的假設照單全收。但毋庸諱言,不同社會群體提出各種權利訴求,爭奪公共空間的話語權和使用權,撇除那種極狹隘的功利主義取向,以「擠塞」來描述公共空間的管理問題,其實亦確有其可取之處。城市空間的「雜」、「亂」,乃是現實中相當普遍的現象;問題是Webster只片面看到「擠塞」帶來的負面社會成本,卻看不到它所帶來的「旺」、「繁」、「盛」,其實是極為重要的正面社會效益,亦是哈維筆下「集體象徵資本」不可或缺的元素。私有化作為將社會成本內化的過程,亦往往將城市空間的多元開放性同時消滅,也就是要把嬰兒和污水一併倒掉!

Sheila R. FosterNicole Stelle Garnett分別就城市公共空間,以共同資產模式管理的可行性和可取性,作出了較及時的文獻整理和分析。4二人均認同城市共同體,與奧姆斯特朗針對的鄉郊社區存在根本差異,特別是城市公共空間必然由地方政府所擁有,共同資產模式管理無可避免地受限於相關政策取向(事實上,奧姆斯特朗亦從沒有否定政府在共同體扮演的潛在角色)。此外,城市的混雜和多樣性亦遠較鄉郊社區為高,社區凝聚力和邊界意識並不像鄉郊般強。對此Foster指出,擁有穩定成員關係和較強社會資本的社群,將較容易建立長期的共同資產管理體制;否則只能有賴政府有意識和適度的介入,包括對資源相對匱乏的群體提供支援,才較有機會形成共同資產的管理體制。

Garnett則從所謂的「破窗理論」(亦是「共同體悲劇」的某種呈現)出發,指出成員背景相對同質和內聚的社區,往往具有更能的集體意識和秩序觀念,能建立更強的規範和互相監督,從而提高共同資產管理的可行性。尤其是在功能相對單一的土地用途之下,持份者(例如業主)具有較明顯的長遠共同利益(例如物業升值),對社區亦有較強的擁有感和投入感。問題是像Garnett描述這類內聚社區,實際上亦難免具有較強的排他性,共同資產實際上更接近會所產品,對內更像共同體但對外則更像私有資產,如此便很大程度偏離了城市共同體的可取性。

正如Foster引述另一學者Brigham Daniels提出的警告, 共同體提倡者往往把注意力集中在管理模式的可持續性。但久而久之,卻又忽視了制度僵化和欠缺靈活性,會令原有持份者(即既得利益者)處於優勢地位,排拒其他額外持份者在共同體的權利,甚至抗拒管理模式作出任何變革。如此城市公共空間的功能亦會愈趨單一和狹隘,失卻了原來應有的多元開放活力。Foster稱這潛在困境為「共同體的合謀」(commons cartel),當共同資產管理變得可行之際,其可取性卻往往大幅被削弱。對此她提出管理模式必須設定時限,定期評估和檢討,容許共同體能與時俱進,適時作出恰當的變革。

與此同時,Garnett則引述Hanoch Dagan and Michael A. Heller的觀點,指出某種共同和私人產權混合體制的好處。適度的進場和離場限制實屬必需,但同時也要保持一定的靈活性,令共同產權能兼容市場自我調節的能力,這種制度設計可稱之為「自由共同體」(liberal commons)。而Garnett亦進而指出,儘管公共空間的擁有權顯然屬於地方政府,但類似前述奧姆斯特朗的觀點,它對使用權的限制卻遠非絕對,在不同社會經濟情景之下,公共空間也會蛻變成共同甚或私有資產,即使從普通法的角度亦絕非鐵版一塊,一成不變。在相當的程度上,公共空間其實兼具了公共、共同和私有資產的某些特質,各方的比重和互動亦會隨著時間而不斷演化。

由此我們甚至可以斷言,共同資產管理乃是一種「圈定」vs.開放,又或是秩序vs.「擠塞」的辯證關係。「圈定」意味進場限制的不斷提高,但秩序改善的代價是混雜流動性的削弱,社會成本和效益同步收縮,到達一定程度便會變成私有產權;相反若進場限制得到適度的放寬逐步鐘擺至共同產權的另一極 ,則城市共同體又會重新變得多元開放,而代價卻很可能是又再出現新的「擠塞」!就正如奧姆斯特朗強調共同資源管理要因地制宜,沒有一成不變的定律;城市共同體同樣是個動態適應的過程,必須與時並進地不斷自我調整。

如此,其實我們的視界已然超越公共空間,而是將空間的因素之上灌注入時間的考量。由此,我們會把焦點轉到雅布斯和列斐伏爾,也就是本文嘗試引介的最後兩類著作上。

空間生產:即興創意的街道

雅布絲在《偉大城市的誕生與衰亡》一書中,對各種現代主義的規劃建築,進行了歷來最徹底的批判。在她看來,現代城市雖無不設定大量的公園、廣場、休閒區域和地標建築,標誌著人類能戰勝並複製大自然、人定勝天及捨我其誰的啟蒙精神。但作為規劃建築門外漢的雅布絲卻一語道破:這些只是專家們一廂情願的幻想,完全漠視了城市使用者、社區居民自下而上的聲音,因此就正如當時紐約大部分公園那些非人性化、非生活化的公共空間,最終難免只會淪為搶劫、犯毒和其他罪案的溫牀。

《偉大城市的誕生與衰亡》一書無人不識,但雅布絲的城市經濟學著作《The Economy of Cities》(1969)和《Cities and the Wealth of Nations》(1984),卻一直鮮為人知。直至芝加哥大學經濟學家Robert Lucas發表人力資本的重要論文〈mechanics of economic development〉(1988,直言其理論乃深受雅布絲的啟發,得以解開了困擾經濟學家的創新增長源頭之謎,”New Growth Theory”、”dynamic externality”Jacobs externality”等述語便不逕而走。5

問題卻在於,Lucas對雅布斯的理解,卻極盡斷章取義甚至是蓄意誤導,硬搬亂套在新古典主義和微觀經濟學的論述中,而忽略了雅布斯所真正重視的制度結構演變的過程。Lucas強調人力資本的投資,除有助提高個人的生產力和收入外,亦啟動了人與人之間相互學習和模仿,形成知識轉移的「動態界外效應」;卻對雅布斯焦點所在的動態市場機制(真正的mechanics!),竟完全不置一詞。在雅布斯的筆下,當城市經濟發展至一定規模,各行各業的中小企林立,百花齊放;編織成錯縱複雜的市場網絡,隨機混雜,所孕育出來的創新和即興創意(innovation and improvisation),才是帶動城市經濟飛躍的巨大動力。

正如在2006年雅布斯百年歸老後,Desrochers and Hospers所作的回顧中指出,Lucas由於無法解答為何高增值行業,總是要滙聚在如紐約這些成本最高的地方,於是借用雅布斯的理論來打圓場。「但必須指出的是,Lucas基本上並無觸及《The Economy of Cities》的內容,又或雅布斯任何關於知識轉移過程的具體描述。對於那些並不熟悉雅布斯的讀者,還會誤以為她在談論城市如何變成一所巨型大學。進一步來說,Lucas亦未能將的洞見轉雅布斯化成正規模型,正如他日後所指出的:雅布斯並不是一個久經訓練的經濟學家,並不認識那些基本技術工具。她是一種自然經濟學家。」6

其實Jacobs將城市經濟的具體發展過程,放在一個更宏觀的產業結構脈絡中理解,與新古典主義和微觀經濟學相距何止千里。她提出隨著城市生產力的擴充,進口產品逐步被本地生產的取代進口(import replacement)產品代替;起初是需求較大的產品零部件,然後是一整條生產線,取代進口最終產生巨大的「乘數效應」(multiplier effect),不但減輕了對進口的依賴,同時亦激發新意念和新產品的湧現。由此城市便能累積豐厚的經驗、技術和人才,本土市場達至一定規模和多樣性之後,便會迸發出無窮創意和孕育無數新企業,開啟新興產業和新產品的發展空間。7

儘管雅布斯並沒有採用城市共同體的概念,但卻將城市空間的混雜流動性,以及自下而上集體塑造過程,描述得最為淋漓盡至。雅布斯的關注焦點是街道的混合用途,作為非正規的公共空間,更具備動態適應和自我組織的能力 ;遠較其他專家設定的正規公共空間,更廣受不同背景市民具創意地運用,形成充滿不確定性的城市開放空間以及社會經濟生活上的無窮可能性。她更詩意地將此稱為「行人道上的芭蕾」(sidewalk ballets)。這顯然更為接近哈維所指的地方特質和「集體象徵資本」,而並非Lucas所編造的人力資本的「動態界外效應」

正如Benjamin Fraser指出,同一時期遠在法國彼岸的列斐伏爾,亦注意到雅布斯對「混雜城市」(complex city)的洞見,並在主要著作中引述她的觀察。二人觀點無疑有著驚人相近之處,雅布斯稱為「自上而下」vs.「自下而上」發展的城市;列斐伏爾則稱為專家抽象地「規劃」vs.市民具體地「實踐」的城市(planned vs. practiced cities)。列斐伏爾又確切地指出,把街道描述成充滿變數的不確定空間,相當於將城市看作一個充滿動態韻律的過程──而這也就為他提出的空間生產,提供了一個最貼切不過的註腳。8

無論是雅布斯的「行人道上的芭蕾」,抑或列斐伏爾的動態韻律,皆不約而同地將城市空間,看作一個充滿生命力的有機體,而並非像建築規劃的專家般,把它看作一件人工設計的物件。Benjamin Fraser寫道,列斐伏爾從其窗向外觀察,行人隨機互動為街道灌注能力量,構成一種「混雜辯證關係」(complex dialectical relations),他彷彿聽到一支城市的交響曲。但事實上,雅布斯已先她一步用上音樂的比喻──她是怎樣耳朵來「傾聽」紐約赫德遜街的生活。9

Ida Susser and Stéphane Tonnelat則試圖從社會運動的角度,套用列斐伏爾的空間分析框架,區分三類不同的城市共同體:一、舊社會運動/物質資源分配;二、新社會運動/身分文化政治──此二者和前述沃森提出的正規vs.非正規的公共空間,又或是自上而下vs.自下而上的公共空間,可說有異曲同工之妙,分別代表著市民慣性/常規生活vs.多元/ 隨意互動的兩種共同體面向。但兩名作者尚提出了另一類城市共同體:三、文化藝術介入/創意想像──我辜且稱之為「非常公共空間」(transformative public space),似乎更能說明市民通過集體創造,處於不斷調適、蛻變和過渡中的共同體特質。

Susser and Tonnelat引用列斐伏爾的名言:「城市乃是一件藝術創作」(city as oeuvre),指出市民除了集體使用城市空間,以滿足物質和非物質的需要之餘,他們更像是行為藝術家一般,通過創意活動來共同改造城市。市民一方面受制於規劃建築的硬件基礎,但另一方面又會不斷注入各樣軟件元素,形成地方上的特定生活情調,建構不同城市的獨特精神面貌,令城市成為市民集體創作和分享的成果。兩名作者又將文化藝術介入/創意想像的城市共同體,借用哈維「共同中」的概念加以表述,以茲說明它作為一個動態適應過程,所蘊涵的解放潛力及對城市權力重新定義的可能。10

1 Schlager, E., and E. Ostrom. “Property-Rights Regimes and Natural Resources: A Conceptual Analysis”, in Land Economics 68:249-262, 1992.

2 Elinor Ostrom, “Beyond Markets and States: Polycentric Governance of Complex Economic Systems,”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 641-672, 2010. 最早見於Vicent Ostrom and Elinor Ostrom, “Public Goods and Public Choices” in Savas, E.S. ed. Alternatives for Delivering Public Services. (Boulder: Westview Press, 1977)

3 Chris Webster, “Property rights, public space and urban design”, in Town Planning Review, 78.1:97, 2007.

4 Sheila R. Foster, “Collective Action and the Urban Commons” in 87 Notre Dame Law Review, 57.60, 2011; Nicole Stelle Garnett, “Managing the Urban Commons” in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 1995, 2012.

5 Robert Lucas, “Mechanics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Journal of Monetary Economics, 22: 3-42, 1988. 文中花了一整節”Cities and Growth”(p.35-39)的內容,來討論Jacobs理論的重要性,但當中卻完全沒有任何對Jacobs的引述。根據Google Scholar網站的統計數字,Lucas此文獲得多達逾19,000篇論文引述。

6 Desrochers, P. and Hospers, G.J. “Cities and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Nations: An Essay on Jane Jacobs’ Contribution to Economic Theory” in Canadian Journal of Regional Science, XXX, 1: 115-130, 2007.

7關於雅布斯的城市經濟學,可參閱鄒崇銘、韓江雪、易汶健:《以銀為本:7評香港的產業及人口政策》(香港:印象文字,2014)

8 Benjamin Fraser, “The ‘Sidewalk Ballet’ in the Work of Henri Lefebvre and Manual Delgado Ruiz”, in Sonia Hirt and Diane Zahm eds. The Urban Wisdom of Jane Jacobs. (London: Routledge, 2012)

9可參看香港建築大師嚴迅奇的觀點。見於鄒崇銘、韓江雪:《僭建都市:從城鄉規劃到社區更新》,(香港:印象文字,2013),代序一。

10 Ida Susser and Stéphane Tonnelat, “Transformative cities: The three urban commons” in Focaal Forum, 2014p.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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