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具體操作和實踐的層面來看,城市社會學者沃森(Sophie Watson)關於市集(marketplaces)的研究,相信最能體現桑內特和哈維所期許的、混雜流動的公共空間的特質。尤其是她在2008年出版的《City Publics: The (Dis)enchantment of Urban Encounters》,更應被列作公共空間研究的必讀書之一。沃森指出人們日常所說的公共空間,主要是指「正規公共空間」(formal public space),例如廣場和公園,乃是規劃出來給公眾使用的地方。儘管已成為現代城市設計不可或缺的部分,但它們往往卻傾向功能單一,硬件配件僵化,實際情況是「空間」較「公共」的元素為多──也就是說,使用的人次、彼此的互動和活動的質素都算不上太高。
由此帶出相對於「正規公共空間」,沃森更加看重的「非正規公共空間」(informal public space)。這往往並非規劃師或城市管理者自上而下設定的,反而是由公眾自下而上共同塑造出來的,創新地使用街道和城市的方法,例如小販、傳統市集和街頭表演,甚至是露宿或行乞諸如此類。她認為這種多元互動的包容空間,容許百花齊放的社會生活拼貼混雜,過程雖充滿不確定性,但又沒有恐懼和壓力。在相對擠迫和嘈雜的環境中,陌生人之間的「肩摩踵接」(rubbing along),千差萬別的人卻能無拘無束地交流。
以往「非正規公共空間」如傳統市集,往往總是公權力和基層弱勢角力的場所,管理者與被管理者通過微觀層面的肢體互動,不斷重新界定各自的「勢力範圍」,甚至每天廿四小時皆在轉化中。箇中既涉及種種明文規定,但更多時是灰色地帶的磋商和妥協。而所謂大都會「現代化」的過程,亦是一個將理性官僚的冰冷面孔,不斷強加於靈活多變的民間智慧,最終將多元差異悉數磨平的過程。上述兩種迥異的公共空間對比鮮明,強弱優劣均相當清晰明顯,但沃森觀點獨到之處,更加在於「非正規公共空間」除具備接納差異、兼顧弱勢、社會共融的特質,同時更應蘊涵著一種解放的潛力,由公眾共同掌握自己的命運,自下而上重新改寫公共空間的定義,也就是對城市權力重新定義的可能。
當一個城市已被過度規管,則不但相關權力機制已發展成熟,連帶公眾亦失去對公共空間的記億,忘記了城市有機發展的各種可能想像。正如沃森不斷提醒我們的,這絕非一個簡單直線的發展歴程,而是充滿著動態互動的角力過程。假如套用戰爭的比喻,則傳統市集乃是一種典型的「位置之戰」(war of positon),戰爭每天都在街頭巷尾上演中;但當被過度規管的城市戰線已經變得凋零,公眾只能偶爾發動一下游擊戰(guerrilla),零星落索地突破早已變得門禁森嚴的公共空間。事實上,我們一點也不能小看游擊戰的威力,近年歐洲新興「彈起城市」(pop up city)概念,正是強調空間運用的開放、流動、即興和隨機性,無時無刻不在重寫公共空間的定義。
空間生產:城市共同體的想像
其實無論是民主、階級又或文化政治意義上的公共空間,只要是對政治哲學或文化研究稍有涉獵的讀者,相信均會對上文的討論多少有一定認識。顯而易見,它們更多是預設了某種政治立場,聚焦在某類公共空間的理想類型,並指向特定的政治議程和目標。除了上述哈維和沃森的文章以外,其餘的均鮮有觸及各類公共空間的動態關係,及其不斷被塑造和重塑的辯證過程。相比之下,經濟學和產權意義上的公共空間研究,卻只是在近年才開始備受關注,理論建構亦未見得一僦而就。但正如下文所試圖展示的,通過共同產權視角對公共空間進行動態分析,將有助擴濶對公共空間的多元開放想像。
正如法律地理學者Lynn Staeheli and Donald Mitchell簡明地指出:「產權的關係和權利,以及誰擁有公眾能夠進入的物業,將大大影響公共空間是什麼,不是什麼;可以是什麼,不可以是什麼。這將影響到誰能和誰不能被包含為公眾的一員……但鮮有公共空間的性質一成不變,它不斷被製造和重造。由此公共領域亦不斷被固定和遷移,被建立和打破──或許是在街道上、廣場上、公園裡、政府建築裡、商場裡,又或在城市某個隱閉角落。公眾與空間的關係從來都不是靜態的,公眾通過進入和使用公共空間,主動地重塑公共空間;而公共空間又會藉這樣那樣的方式,對誰是公眾的一員起著關鍵影響。」1
Staeheli and Mitchell認為,產權不但涉及某件物件,它更指向一系列的社會和權力關係。儘管資本主義社會片面強調私有產權,但不同群體針對公共空間的使用,往往亦提出大大小小的權利訴求,此乃充滿不確定性的互動角力過程。她們將相對穩定和一貫的、尤其是通過法律方式暫時凝固下來的產權制度,稱之為產權體制(property regimes)──此等看似具凌駕性和不容挑戰的制度,實際上只是一種習以為常的成見。一旦當社會經濟條件出現轉變,產權體制無法滿足持份者的期望,便又會重新啟動另一輪的討價還價過程,重新建構公共空間中不同群體的產權關係。
Staeheli and Mitchell並沒有觸及共同產權的課題,另一法律地理學者Nicholas Blomley則指出,儘管自奧姆斯特朗(Elinor Ostrom)以還關於共同產權(更準確應稱為「共同資源」,common pool resources)的理論,較多乃是應用於鄉郊社區和天然資源(如森林、水源)的管理問題,但借用於城市共同體的討論仍甚具啟發性。2就正如延伸閱讀三曾提及,哈維關於文化產品作為「集體象徵資本」的分析,便充分反映城市共同體與特定地方歴史文化條件的緊密關聯──地方特質塑造出城市共同體,城市共同體亦進一步促進地方營造。
Blomley進而指出,城市共同體的概念儘管未發展成熟,但仍有助開啟我們對公共空間的想像。例如主流產權體制傾向非公即私的二分法,業權人的身分受到嚴格限制,均對共同產權構成有意無意的排斥──或是拒絕認可它作為產權制度的一種,又或對其可行性或可取性不斷進行質疑,總之就是令共同產權排拒在公眾議程之外。例如下文將探討Garrett Hardin的經典論述:「共同體悲劇」(tragedies of commons),對Blomley而言,顯然便不是源於共同體的本質問題,而是外部打壓和刻意矮化的結果,令「悲劇」成為一個自我實現的預言,共同體失去生存和持續的制度環境。
至於城市歴史學者Elizabeth Blackmar,則仔細考察了十九世紀以還,美國土地產權觀念和實踐的蛻變,是如何向私有和公共產權同步擴張:「擁有資產的美國工業家和商人,也就是能左右政治過程的納稅人,希望擁有資源控制的自主性;但與同時,他們亦希望政府(他們相信受他們控制的政府),通過建立公共制度來促進私人利益──而這,包括了各種各樣的公共空間。事實上,在美國人的觀念中,公共空間作為公共制度的一部分,由政府機構代表廣大公民體現擁有權、進行管理及維護,正是源於特定的資產階級信念。」3在私有和公共產權的雙重擠壓下,二百年來共同產權土地難免大幅收縮。但關於共同產權的抗爭卻從未間斷,北美洲原住民致力維護傳統共同擁有的社區;環保運動的興起,喚起郊野作為共同產權的想像;其他新社會運動,亦重新擴濶政府和市場以外社會生活的領域。
法律地理學對產權體制的洞見,無疑帶來了公共空間的嶄新視角,藉著關於共同產權的動態分析,打破傳統上對公共空間的成見和迷思。但亦正如Lucas Konzen指出,法律地理學主要建基於經驗層次和歸納研究,鉅細無遺地考察產權體制的沿革和角力,並且進行政治和倫理上的批判,但就並不傾向於尋找共同產權的一般性規律,以及建立具普遍性的理論框架。4因此我們亦可以說,法律地理學奠下了產權分析的問題意識,但卻仍未進行更系統化和理論化的疏理,而這亦將是本文餘下部分嘗試探索的方向。
1 Lynn Staeheli and Donald Mitchell, The People’s Property? Power, Politics, and the Public (New York: Routledge, 2008) p.xxi-xxii.
2 Nicholas Blomley, “Enclosure, Common Right and the Property of the Poor”, Social Legal Studies 17.3: 311–331, 2008.
3 Elizabeth Blackmar, “Appropriate the Commons: the Tragedies of Property Right Discourses” in Neil Smith and Setha Low eds. The Politcis of Public Space (New York: Taylor and Francis, 2006) p.54.
4 Lucas Konzen